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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境外游客赴藏旅游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

旅办发[2002]51号

为了简化进藏旅游手续,大力发展西藏旅游业,西藏自治区党委、人民政府决定,调整境外人员赴西藏旅游的审批手续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取消港澳地区人员进藏旅游必须提供“旅藏确认函”的规定。港澳游客持“港澳同胞回乡证”(1998年以前签发,有效期10年)或“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”均可赴藏旅游。港澳游客在藏旅游期间,仍需入住涉外定点宾馆、饭店,并严格执行有关涉外宾馆、饭店散客登记及向属地公安机关汇总报告的制度。

二、港澳游客进入西藏边境管理区旅游,按照《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》管理,由西藏自治区的旅行社组织接待,到自治区边防总队申领《边境通行证》。

三、取消境外游客进藏旅游必须5人以上成团的规定。但境外游客赴藏旅游仍须由国内指定的旅行社或散客中心接待,无接待单位的境外散客不得进藏旅游。

其他境外人员进藏旅游事宜仍按原来规定办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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